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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金門農產品輸台管制
陳福海要求開放金門農產品輸台管制
案由
本院陳委員福海,鑑於金門農業試驗所近年從事農作研發及改良成效卓著,縣民常以農特產品饋贈台灣親友卻遭攔阻,建請農委會開放金門所產大蒜、落花生之「限旅客攜帶」限制及芋頭等8項農產品盛產期之輸台管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檢疫局公告「限旅客攜帶」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清單,若以郵寄方式運至台灣,不論郵寄數量,均須檢附來源地供貨證明。大蒜及落花生為金門縣主要作物,縣民經常郵寄台灣饋贈親朋好友卻被攔阻退件,或被要求檢附來源地供貨證明,造成民眾極大不便與不滿。
二、金門農產品質佳量精,且皆為家戶自用,並無疫病蟲及產業之影響,政府不應以檢疫為名而限制金馬地區居民與台灣民眾同享農產品運送之權利。
三、爰此,建請農委會刪除金門縣所產植物或植物產品品項清單中,有關大蒜、落花生之「限旅客攜帶」限制,並同意金門縣芋頭、甘薯、蘿蔔、花生、結球白菜、甘藍、青蒜、蒜頭等8項農產品於盛產期免附來源地供貨證明,以協助金馬地區農業發展。
行政院回復內容
陳委員就金門所產大蒜、落花生之「限旅客攜帶」限制及芋頭等8項農產品盛產期之輸台管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金馬地區開放小三通,及確保台澎金馬地區農業生產及生態安全需要,基於中央與地方權責分工,依據「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農委會防檢局)自90年起每年均補助金門縣政府,協助辦理核發來源地供貨證明書業務,以利金門當地所生產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可逕運往臺灣。
二、更為方便當地居民及旅客,並減少縣府核發來源地供貨證明書之業務量,農委會防檢局歷年來除簡化書表格式外,並已公告金門所產54種植物或植物產品品目清單,凡郵寄或旅客攜帶該清單所列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其數量在10公斤以下者,可經該局檢疫站人員登錄種類、數量後,免附證明即予放行。惟清單中屬關稅配額項目之大蒜及落花生等6種植物或植物產品,以郵寄方式遞運者,仍須檢附來源地供貨證明書。
三、有關「開放金門縣大蒜、落花生、芋頭等8項作物於生產盛期運輸來臺免附來源地供貨證明書」乙節,依據該縣所提供之95及96年度上揭8項作物來源地供貨證明核發數量資料,農委會防檢局業於97年1月8日及3月13日兩度請相關單位及金門縣政府會議討論並獲共識,決議開放來源地供貨證明書核發數量最大且屬非敏感作物項目之該縣產芋頭,於每年8月至隔年2月盛產期間,郵寄或旅客攜帶數量在20公斤以內者得免附來源地供貨證明書,並已於97年7月2日公告修正「郵寄或旅客攜帶金門地區所產芋頭得免附書表之數量限制」,以達便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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